辽国资办〔2005〕24号
各市国资委,省属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企改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其中,包括县区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按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二、各市国资委、省属监管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和总结报告制度,通过企业自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国企改制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各市国资委、省属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应于第二年1月中旬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省国资委将建立和继续完善企业改制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在省国资委网站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各市国资委和省监管企业也要同步建立、完善上述两项制度。根据工作分工,省国资委纪委和企业改革处分别负责企业改制重大案件的受理和重要事项的通报工作。
四、为了加强对各市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省国资委将组成检查组或调研组对各市国企改制工作和重点改制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研、督查和抽查。同时,也将充分发挥各派驻省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五、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要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组织好监督检查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联 系 人: 张纯义
联系电话: 024-86892223 86892257(传真)
联系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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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