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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06年度考核指标专项稽核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9-24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各企业监事会、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稽核和核查工作,确保企业相关指标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稽核和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稽核和核查,是省国资委客观评价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基础,也是核定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定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并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和监事会工作,确保企业当年经营成果客观真实。
二、专项稽核和核查的内容
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专项稽核和核查的主要依据
(一)《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89号令);
(二)《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核定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国资〔2006〕87号);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
(四)《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辽国资考核〔2006〕3号)。
(五)其他有关依据。
四、专项稽核和核查的组织和实施
2006年企业考核指标专项稽核和核查由省国资委组织,其中,专项稽核由省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指标核查由监事会实施。各企业要对当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形成专项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和监事会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专项稽核和核查工作,并分别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格式形成专项稽核报告和核查报告(专项稽核报告可在省国资委网站下载)。具体编制报告的要求仍按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05年度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严格审核确认考核指标完成结果
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在考核指标确认中进行调整的客观因素,由会计师事务所稽核和监事会核查。凡《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05年度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可以调整的客观调整因素,可以直接作为调整因素进行调整,其他客观因素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监事会在专项稽核报告和核查报告中披露并提出建议,但不能作为客观因素进行调整。
各企业形成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稽核报告和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报告以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在充分参考专项稽核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企业各项指标增减变化和客观调整因素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尤其要对《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05年度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调整因素以外的客观调整因素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2006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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